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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是按照废水还是固体废物管理?
近日,我们深圳市生态环境厅的网站上看到一则咨询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58条工业废水外运的问题。条例中第58条要求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要填写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 对此,不太理解。不直接排入水体的废水,按照法规是根据固体废物相关法规规管的。如果外运的废水符合危险废物定义,此时是需要有危险废物联单的。如按照第58条,是否意味着危险废物联单与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要一块办理?按照法规是根据固体废物相关法规规管的。如果外运的废水符合危险废物定义,此时只需要有危险废物联单的。我们来看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58条的原文: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
严禁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水。
第一,《条例》要求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填写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这确实是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5条将工业废水视为液态废物,在其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第二,如果外运集中处理的工业废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可认定为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那么《条例》第58条就不再适用于这种情形了。这类工业废水就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委托第三方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工业废水,那么,第三方收集、贮存、处理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方运输单位应当持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因此,需要外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企业应特别注意鉴别「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决定了后续的各项合规要求。稍有不慎,极易出现「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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